(2014)原民重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杨全忠与康团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原民重初字第17号原告:杨某某,男,1956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原平市。被告:康某某,女,1961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原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福柱审判员 冀东青审判员 闫志锋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彦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