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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原民重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杨全忠与康团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原民重初字第17号原告:杨某某,男,1956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原平市。被告:康某某,女,1961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原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福柱审判员  冀东青审判员  闫志锋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彦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