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上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丁国进单位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丁国进
案由
单位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上刑初字第122号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侯旭东,男,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人丁国进,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叶县,汉族,硕士学位,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住郑州市金水区。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2013年12月4日主动到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投案,经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年12月5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辩护人梁思红,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丁国进犯单位行贿罪,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四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侯旭东、被告人丁国进及其辩护人梁思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被告单位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招拍挂摘牌取得位于安阳市光明路与长江大道交叉口西北角处的120多亩土地。2011年农历年底的一天,为将该块土地的规划由商业金融用地调整为商业兼容居住用地,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国进到安阳市规划局局长牛某办公室向牛某行贿50万元。2012年10月份的一天,丁国进为催办调整规划手续,在牛某办公室向牛某行贿10万元。在牛某的帮助下,该地块土地规划用途于2013年8月23日经批复被违规调整为商业兼容居住用地。上述事实,被告单位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侯旭东、被告��丁国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河南昊澜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河南新佳苑房地产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项目合作协议书、河南新佳苑房地产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证书、安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开发区分局DN7-9-3-2地块规划条件书、安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文件关于报批安阳市DN7-9-3-2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关于光明路与长江大道交叉口西北地块规划等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安阳市DN7-9-3-2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取款证明2份,牛某的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被告人丁国进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证人牛某、杨某、刘某、崔某、李某、靳某、郭某、张某1、高某、张某2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人丁国进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6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人丁国进犯单位行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丁国进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及本单位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丁国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郑州市郑东新区社区矫正部门出具的被告人丁国进一贯表现较好,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对所居住社区无不良影响的调查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丁国进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田继华审判员 郭建刚审判员 陈立柱二���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