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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郜民特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籍某某、籍某一宣告被申请人时某某失踪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籍某某,籍某一,时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郜民特初字第00001号申请人:籍某某,男,满族,学生。申请人:籍某一,女,满族,学生。法定代理人:刘某某(系申请人奶奶),满族,农民。被申请人:时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籍某某、籍某一宣告被申请人时某某失踪一案中,申请人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书面撤回宣告失踪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提出撤回宣告失踪申请,是对申请人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籍某某、籍某一撤回宣告失踪的申请。审判员  王丰武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都业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