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郜民特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籍某某、籍某一宣告被申请人时某某失踪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籍某某,籍某一,时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郜民特初字第00001号申请人:籍某某,男,满族,学生。申请人:籍某一,女,满族,学生。法定代理人:刘某某(系申请人奶奶),满族,农民。被申请人:时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籍某某、籍某一宣告被申请人时某某失踪一案中,申请人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书面撤回宣告失踪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提出撤回宣告失踪申请,是对申请人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籍某某、籍某一撤回宣告失踪的申请。审判员 王丰武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都业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