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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芝执委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北京北方光电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北方光电有限公司,烟台润众经贸有限公司,魏积房,秦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芝执委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北方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81号院3号楼北方地产大厦10层1001室。被执行人烟台润众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市府街18-8号。被执行人魏积房。被执行人秦洪。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106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2014)海民执字第3135号委托执行书将本案委托我院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魏积房、秦洪有房屋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魏积房名下的座落于烟台市芝罘区新桥路119号内7号、私证E字第34230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建筑面积64.42平方米的房屋一套。二、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秦洪名下的座落于烟台市芝罘区文化二巷48号内16号、芝证字第K03289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建筑面积79.14平方米的房屋一套。三、被执行人魏积房、秦洪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迟晓乾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艺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