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城民鼓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原告仲某诉被告陈某、兰州金建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某,陈某,兰州金建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民鼓初字第254号原告仲某,男,现住兰州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侯克岩、朱振仪,甘肃载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现住兰州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栗芸、毛轩,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金建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定西路332号。法定代表人何忠茂,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栗芸、毛轩,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450号。负责人毛丰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席晓丽,甘肃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仲某诉被告陈某、兰州金建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中国���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仲某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仲某决定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84元,减半收取3241元,由原告仲某负担。审 判 长  孟定军审 判 员  邢定君人民陪审员  范建设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永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