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永城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6-08
案件名称
陈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永城民初字第109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谷荣锦,永嘉县阳光法律服务所。被告: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京洲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卢 琼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