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贡井执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11-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秀琼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腾鸿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秀琼,梁腾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贡井执字第86-1号申请执行人罗秀琼,女,汉族。被执行人梁腾鸿,男,汉族。本院已立案受理罗秀琼申请执行梁腾鸿身体权纠纷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梁腾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腾鸿履行向申请执行人罗秀琼支付赔偿款2917.74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梁腾鸿的银行存款2917.7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郁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虹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