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泉民终字第187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林永强与阮积清、姜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永强,阮积清,姜小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泉民终字第18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永强,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阮积清,男,196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委托代理人李文质,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姜小青,女,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林永强因与被上诉人阮积清、原审被告姜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2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林永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永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翔峥审 判 员 吴梅芳代理审判员 陈志杰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莉莉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