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执行终结裁定书(4)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沧州渤海商业大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沧州渤海商业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与沧州渤海商业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沧民终字第30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案已符合终结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2)沧民终字第30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国营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金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