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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支少民初字第004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支少民初字第0040号原告陈某,女,汉族,1976年9月10日生。被告马某,男,汉族,1976年1月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4年5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