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曹商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伟超、杨永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曹商初字第531号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曹县青岛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贾复锋,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金保,男,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集信用社外勤主任,住曹县韩集信用社家属院。委托代理人:赵威,男,199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集信用社职工,住曹县韩集信用社家属院。被告:杨伟超,男,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韩集镇。被告:杨永红,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韩集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伟超、杨永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金泰审 判 员  张万军人民陪审员  侯义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亮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