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曹商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伟超、杨永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曹商初字第531号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曹县青岛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贾复锋,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金保,男,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集信用社外勤主任,住曹县韩集信用社家属院。委托代理人:赵威,男,199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集信用社职工,住曹县韩集信用社家属院。被告:杨伟超,男,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韩集镇。被告:杨永红,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韩集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伟超、杨永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金泰审 判 员 张万军人民陪审员 侯义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亮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