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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牧民一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吕金粉、郭新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金粉,郭新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牧民一初字第188号原告吕金粉。原告郭新站。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金粉诉被告郭新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金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孝群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发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