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牧民一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吕金粉、郭新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金粉,郭新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牧民一初字第188号原告吕金粉。原告郭新站。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金粉诉被告郭新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金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孝群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发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