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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北民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北民初字第00082号原告李某某,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邵某某,女,住葫芦岛市龙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邮寄费40.00元,合计190.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张浩月人民陪审员  单 进人民陪审员  付 瑶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牛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