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北民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北民初字第00082号原告李某某,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邵某某,女,住葫芦岛市龙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邮寄费40.00元,合计190.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张浩月人民陪审员 单 进人民陪审员 付 瑶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牛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