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长法民初字第0262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重庆展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以彬,张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展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碧,罗以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法民初字第02625号原告重庆展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小龙坎正街331-A-3-1-2号,组织机构代码73659326-7。法定代表人余治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周文,男。被告张碧,女。被告罗以彬,男。原告重庆展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碧、罗以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展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展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展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展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晓哿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念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