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执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宁克华诉叶强、李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克华,叶强,李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执字第00303号申请执行人:宁克华,男,1966年12月17日生,汉族,马钢南山矿职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叶强,男,1966年9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李淼,女,1967年12月20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马鞍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雨民一初字第0136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叶强的工资收入25000元,字2014年5月起,每月扣留、提取1000元,扣完为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其银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