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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三(民)撤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上海卓麒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王祥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卓麒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祥亮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三(民)撤字第221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上海卓麒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恬。委托代理人吴芳,上海方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王祥亮。委托代理人徐健,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仲裁申请人王祥亮与仲裁被申请人上海卓麒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麒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嘉劳人仲(2014)办字第209号裁决书。申请人卓麒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卓麒公司诉称:首先,在本案之前,王祥亮已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事向仲裁委主张过权利,该案已经过处理并已生效,仲裁委再就王祥亮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争议进行裁决,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其次,卓麒公司从未解除与王祥亮的劳动合同,系王祥亮主动离职,仲裁委仅凭王祥亮提供的《通告》复印件就认定卓麒公司辞退王祥亮的事实,显然违反法律规定,申请对《通告》上加盖的公章印文进行司法鉴定。再次,王祥亮的工资系底薪加提成的发放模式,仲裁委依据银行明细单中实际发放的工资数额确定经济补偿金及代通金的计算标准,没有依据。综上,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撤销嘉劳人仲(2014)办字第209号裁决。被申请人王祥亮则不同意卓麒公司的请求,同意仲裁裁决,请求驳回卓麒公司的申请。本院经审理查明,康乐、王祥亮、郑慧惠、胡斌昌、邓伟曾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事宜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后康乐、邓伟、郑慧惠、胡斌昌不服仲裁委裁决,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定法院)提起诉讼,在该案审理中,康乐、邓伟、郑慧惠、胡斌昌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嘉定法院提交落款日期为2013年4月28日的《通告》原件一份,该通告主要内容为:“自2012年7月以来,公司一直处于入不敷出,长期亏损状态,具体原因已在2012年年末的《在2012年年底给全体员工的一封信》中说明,在此不再重复。经过全体员工2013年4个月来的努力,公司无法摆脱亏损困境,现已无法进行正常运营,在此现状下,公司决定:自5.1长假后,暂停经营,望全体员工能明白公司的困境,为了自己的未来,各自做好离职安排。全体员工4月份工资将于今年5月中旬予以发放,请大家放心。最后,再次衷心感谢大家2年多来为卓麒付出的一切,希望大家在之后的工作中前途光明!”卓麒公司否认该证据的真实性,认为该证据系伪造,盖章没有盖在日期上,庭审后卓麒公司书面申请要求对《通告》中公章的真伪进行司法鉴定,后又撤回了该申请。对此嘉定法院认为,经法院释明后,卓麒公司放弃对通告上的公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视为对该公章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故法院确认该通告的真实性;结合邓伟等4名员工长假之后未再至公司上班,以及仅支付邓伟等4名员工4月份工资的事实,法院确认该通告中的内容:‘暂停经营,望全体员工能明白公司的困境,为了自己的未来,各自做好离职安排’,即意味着卓麒公司名为暂停经营、各自做好离职安排,实为卓麒公司于2013年4月30日解除了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该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结合本案,双方当事人对王祥亮是否系主动离职说法不一,卓麒公司坚称王祥亮系主动离职,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王祥亮向仲裁委提交了2013年4月28日《通告》复印件,以此证明卓麒公司主动辞退王祥亮,卓麒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怀疑有人“蓄谋将公章偷盖在空白在文档上,……再事后打印文字”而形成了本案系争《通告》,但其在仲裁审理中明确表示不申请司法鉴定。鉴于卓麒公司未能提供相反证据反驳王祥亮的主张,况且已生效判决也认定《通告》具有真实性,故仲裁委员会据此采信王祥亮关于卓麒公司主动要求王祥亮离职的主张,并无不当。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因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现卓麒公司因“公司无法摆脱亏损困境,现已无法进行正常运营”为由解除与王祥亮的劳动关系,该公司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代通金”。至于月工资标准问题,卓麒公司声称王祥亮的工资组成实行底薪1,000元加业绩提成的发放模式,故主张王祥亮月工资标准不应当为银行账户明细中的金额,然卓麒公司该主张是否具有法律、事实依据,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仲裁委认定王祥亮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实际工资收入数额无误,并依据王祥亮实际获得工资数额计算经济补偿金及“代通金”,并无不妥。综上,卓麒公司以王祥亮系主动离职,该公司以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金”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该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卓麒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嘉劳人仲(2014)办字第209号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卓麒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征海代理审判员  易苏苏代理审判员  沈明霞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