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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中刑执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竹某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刑执字第00309号罪犯竹某,女,1958年9月29日出生,河南省淮滨县人,汉族,大学文化,护士。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5日作出(2008)南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竹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竹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2日作出(2009)阜刑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7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12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4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30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华、陈红出庭履行职务,安徽省女子监狱指派工作人员胡静、者溪出庭支持对罪犯竹某减刑的提请,服刑人员马秀兰、徐静出庭作证,罪犯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竹某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竹某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以来,获省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并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竹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竹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耀代理审判员  仰芮人民陪审员  孙洁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