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赣民初字第176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5-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赣民初字第1764号原告李某,女,198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海涛,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男,198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柏岩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戴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