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溪民一初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凤华诉被告张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华,张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溪民一初字第00178号原告张凤华,女。被告张杰,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华诉被告张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凤华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凤华的撤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华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曹洪鑫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