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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溪民一初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凤华诉被告张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华,张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溪民一初字第00178号原告张凤华,女。被告张杰,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华诉被告张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凤华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凤华的撤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华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曹洪鑫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