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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初字第20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谢瑞勋与古玲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瑞勋,古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2041号原告谢瑞勋,男,198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被告古玲,女,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以上信息系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瑞勋与被告古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瑞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瑞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谢瑞勋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燕春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海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