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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柘民初字第288-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陈月清与袁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月清,袁玉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柘民初字第288-1号原告陈月清。被告袁玉花(又名袁霞仔)。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月清与被告袁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月清以被告袁玉花已结清全部借款,本案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月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为125元,诉讼保全费200元,合计315元,由原告陈月清承担。代理审判员  方向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雨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