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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灵民一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灵宝市康鑫投资有限公司与张少波、张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灵宝市康鑫投资有限公司,张少波,张站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灵民一初字第724号原告灵宝市康鑫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榜慈,经理。被告张少波,男,1972年8月12日生。被告张站波,男,1977年8月2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灵宝市康鑫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少波、张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灵宝市康鑫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3日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站波位于灵宝市华苑高中大门东310国道北侧107号商铺,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封被告张站波位于灵宝市华苑高中大门东310国道北侧107号商铺一间(上下两层全钢架结构,80.26平方米)。查封期间不得抵债、买卖、过户、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彭贯斗审 判 员  史惠霞人民陪审员  彭佩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 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