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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涞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涞民初字第404号原告王某某,男,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涞水县。被告刘某某,女,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涞水县。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开庭前,原告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郄宝宏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会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