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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初字第137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赵廷相、黄春日与黄春日、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廷相,黄春日,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1370号原告赵廷相。被告黄春日,成年。被告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廷相与被告黄春日、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向本院申请鉴定,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赵桂玲人民陪审员  葛文森人民陪审员  王新地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付腊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