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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民二诉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财支行与正信杰莫恩(天津)电子有限公司,正信泰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秀艳,房鑫,孙玉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财支行,正信杰莫恩(天津)电子有限公司,正信泰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逯翠凤,房鑫,孙玉坤,房秀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二诉保字第93号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财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东楼桥旁。代表人陈杰,行长。被告正信杰莫恩(天津)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双港工业园区丽港园12号34-318。法定代表人逯翠凤,总经理。被告正信泰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乙2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叶震,总经理。被告逯翠凤,女。被告房鑫,男。被告孙玉坤,男。被告房秀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财支行与被告正信杰莫恩(天津)电子有限公司、正信泰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逯翠凤、房鑫、孙玉坤、房秀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31249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正信杰莫恩(天津)电子有限公司、正信泰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逯翠凤、房鑫、孙玉坤、房秀艳银行存款人民币31249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金清审 判 员  郭胜明代理审判员  王福元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靳一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