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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行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婉婷与被告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登记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婉婷,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鼓行初字第47号原告张婉婷,女,汉族,1982年12月10日生。委托代理人李功成,江苏江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本市广州路185号。法定代表人周金良,局长。原告张婉婷诉被告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诉是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婉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婉婷负担。审判长  尤忠华审判员  耿予萍审判员  李 彭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丛志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