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宿中执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李庆、张洪才执行���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张洪才,王红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宿中执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李庆,男,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被执行人:张洪才,男,196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溧阳市,常住地安徽省宿州市,现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网上追逃。被执行人:王红涛,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宿中民二初字第00012���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洪才、王红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洪才、王红涛在金融机构账户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劲勇审 判 员  张 贵代理审判员  赵 路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任鹏飞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