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法民初字第0075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张承露与肖建明,重庆新缅足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承露,肖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法民初字第00754号原告张承露。委托代理人兰斌,重庆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承露诉被告肖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承露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承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张承露负担。审判员 吴宇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