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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深圳市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65号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瑞,住址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公司法务。被告深圳市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李继烈,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文文,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冰洁,住址福建省惠安县。公司法务。上列原告诉被告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瑞、被告委托代理人范文文、郑冰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告是一家专业图片公司,通过许可他人有偿使用其经营的摄影作品而获得合理收入。现原告发现在其主办的网站上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上述作品收录在原告的供片目录《中国图片库》(书号为ISBN7-900014-61-6)中。被告的上述使用行为未获得原告授权,也未支付著作权使用费。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2、被告赔偿原告著作权侵权损失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1、被告所属网站之前隶属于第三方,网站上所有文字、图片及链接均为第三方设计制作。被告从第三方受让该网站域名后未来得及将网站进行清理重置,客观上被告对于网站上使用图片侵权他人著作权并不知情。接到原告诉讼材料后,被告立即删除侵权图片。2、即使被告使用了原告所有的图片,数量较少、范围小,因此并未给原告造成很大损失。原告诉请过高。3、原告自身大量拍摄摄影作品,不做版权声明和署名水印,在互联网上进行广泛散布,诱使大量互联网服务商侵权。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电子工业出版社于1998年出版的《中国图片库》(书号ISBN7-900014-61-6)。《中国图片库》包装盒及光盘均有北京全景图片贸易有限公司署名,并附有《光盘使用授权书》;该授权书具有“《中国图片库》光盘著作权属北京全景图片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等内容。光盘收录编号0325图片为“故宫博物馆”摄影作品。《中国图片库》收录的图片摄影师王建军、袁学军、褚勇(乙方)分别与北京全景图片贸易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委托创作合同,约定乙方按照甲方指示进行摄影作品创作,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创作的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署名权属于甲方,甲方有权将著作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2004年2月1日,原告与北京全景图片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约定由北京全景图片贸易有限公司将中国图片库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原告,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放映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2013年1月7日,原告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同日,该处公证员郭岳萍、公证员助理李瑞龙与原告代理人在公证处使用公证处计算机进行了如下保全证据的行为:登陆互联网,在地址栏输入http://www.cctsz.com/ininerary/detail/376340,该网页内容为“金秋北京五天双飞特惠团-深圳市康辉旅行社”介绍,文章使用一张故宫博物院图片。经比对,上述网页中使用的图片与涉案摄影作品基本一致。庭审时,涉案图片已在www.cctsz.com网站中删除。被告确认在原告公证取证时上述网站为其实际经营。上述事实,有《中国图片库》、委托创作合同、著作权转让协议、公证书、域名信息备案查询单、调查笔录和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中请求保护的作品《北京天安门华表》系摄影作品。该作品已发表于《中国图片库》,该《中国图片库》包装盒及光盘均有北京全景图片贸易有限公司署名,所附授权书具有“《中国图片库》光盘著作权属北京全景图片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等内容。结合原告提交的《委托创作合同》、《著作权转让协议》,可以确认:原告以著作权转让合同方式依法取得了《中国图片库》中编号为0011的摄影作品《北京天安门华表》的著作财产权,该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告主张权利的摄影作品已经公开发表,被告有条件接触到该摄影作品。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登载了原告享有著作财产权的涉案摄影作品,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摄影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未举证证明其使用涉案摄影作品时履行了相关的著作权注意义务,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关于具体赔偿数额,因当事人未举证证明原告因侵权遭受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获取利益之金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摄影作品的类型、侵权的性质、情节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3000元。原告诉请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项、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3000元;二、驳回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交纳),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魏 巍人民陪审员  夏文郁人民陪审员  孙玉萍二0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原 野附法律法规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6页,共8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