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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搬民初字第037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陈乔龙与王爱华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搬民初字第0370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章正建。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4年5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容容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