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66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陈伟杰、黄辉与黄辉、郑州市金水区好朋友汽车装饰部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杰,黄辉,郑州市金水区好朋友汽车装饰部,孙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667号原告陈伟杰。被告黄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好朋友汽车装饰部,住所地:郑州市。被告孙丽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杰诉被告黄辉、郑州市金水区好朋友汽车装饰部、孙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伟杰于2014年5月12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伟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靖人民陪审员 李 艾人民陪审员 孙培凤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国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