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66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陈伟杰、黄辉与黄辉、郑州市金水区好朋友汽车装饰部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杰,黄辉,郑州市金水区好朋友汽车装饰部,孙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667号原告陈伟杰。被告黄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好朋友汽车装饰部,住所地:郑州市。被告孙丽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杰诉被告黄辉、郑州市金水区好朋友汽车装饰部、孙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伟杰于2014年5月12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伟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靖人民陪审员 李 艾人民陪审员 孙培凤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国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