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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民初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林凤钦与福建天鼎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凤钦,福建天鼎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初字第1117号原告林凤钦,女,汉族,1989年1月5日出生,住闽侯县。被告福建天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排尾路263号闽江世纪广场金悦达大酒店7楼。法定代表人李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凤钦与被告福建天鼎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凤钦向本院提供其本人的送达地址不准确,经本院传票传唤未能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林凤钦负担。审判员  黄利敏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