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陕西西乡农村合作银行白龙支行与张德志、陈建、张新林、史新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西乡农村合作银行某某支行,张某甲,陈某某,张某乙,史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0015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农村合作银行某某支行。被执行人张某甲,男。被执行人陈某某,女。被执行人张某乙,男。被执行人史某某,男。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农村合作银行某某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某甲、陈某某、张某乙、史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执字第00430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要求对(2013)西民初字第007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甲、陈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农村合作银行某某支行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90741元(利息计算至2013年5月31日,其后利息利随本清);张某乙、史某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史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张某甲、陈某某、张某乙外出下落不明,本院公告向张某甲、陈某某、张某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交纳执行款590741元,案件受理费4855元,申请执行费831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史某某未履行本案义务,本院于2014年2月1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史某某采取了强制措施。现被执行人史某某交纳了执行款1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尚欠执行款580741元未履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史某某于2014年8月30日前给付借款100000元,2014年12月30日前将剩余借款全部还清,此协议履行内容由封某某提供书面承诺担保,如史某某不按约定履行给付内容,担保人封某某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855元,申请执行费8310元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西民初字第00735号民事判决书及(2013)西执字第00430号执行裁定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史某某如未按约定履行和解协议内容,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存佳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龚武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