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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丹立二刑监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于剑斌抢劫、盗窃罪申诉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4)丹立二刑监字第00005号XXX:你因抢劫、盗窃罪一案,对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丹刑二终字第00139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应认定XXX在盗窃摩托车的犯罪中系从犯;在盗窃姜信国的犯罪中,XXX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盗窃罪;XXX不具有抢劫的故意,不构成抢劫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本案中,XXX和原审被告人纪飞、刘威、丛贵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XXX和原审被告人纪飞、刘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盗窃摩托车一案中,XXX积极实施盗窃行为,并非只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不宜认定为从犯。在盗窃姜信国的犯罪中,XXX伙同他人撬窗进入被害人姜信国的住宅,秘密窃取被害人姜信国的香烟及电视机,后参与分赃,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XXX明知同伙意图实施抢劫,仍与同伙一起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在同伙抢得被害人的财物后,其参与分赃。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姜信国的陈述和同案犯纪飞、丛贵毅的供述予以证实,又有证人XXX、XXX的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XXX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XXX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一、二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