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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界刑初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毛某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界刑初字第0015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某某,男,1985年9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大专文化,劳务人员。因涉嫌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12年10月30日被抓获后由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界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2月5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2月5日被界首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现在家。界首市人民检察院以界检公诉刑诉(201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某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界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文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界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18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在中国移动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集中处置报废蓄电池的公开寻源公告。为了参与此次竞标,被告人毛某某按照李某甲(另案处理)向其手机上发送的电子邮件样本,在湖南省长沙市私刻了“安徽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和“佛山市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两枚印章,并将伪造的“安徽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印章加盖到该公司的资质文件上参与竞标。案发后,2012年10月30日被告人毛某某被抓获。据此认为应以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追究被告人毛某某的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某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印章检验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界首市公安局调取的竞标资料、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纪某、朱某、孙某、代某等人的证言以及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为获取个人私利,私刻公司印章参与竞标,扰乱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毛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其犯罪的事实、性质,犯罪的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可不致再危害社会,亦可依法予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毛某某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界首市公安局在卷扣押的伪造佛山市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安徽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的公章两枚、名片及投标相关材料,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潘 振审 判 员  丁 莉人民陪审员  杨进声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冰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