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仙刑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丁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仙刑初字第311号公诉机关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甲,男,住福建省仙游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被告人林某乙,男,住福建省仙游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被告人林某丙,男,住福建省仙游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4)10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23日凌晨,被告人林某甲酒后窜到仙游县榜头镇赤荷社区溪口墩路段,随意拦截过往出租车,并无故殴打出租车司机刘某某。仙游县公安局榜头派出所民警肖某某、林某丁接到群众报警后,前往现场进行处置,欲将其口头传唤至榜头派出所调查,被告人林某甲抗拒并抓伤民警肖某某、咬伤民警林某丁。此时赶到现场的被告人林某乙、林某丙,诬陷民警殴打林某甲,并纠集多人围堵出警民警刘某乙等人,阻止民警依法传唤被告人林某甲。期间,被告人林某丙挥拳殴打民警刘某乙。经仙游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林某丁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林某乙、林某丙于2014年2月11日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伤情照片,书证仙游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投案证明,证人王某某、林某戊、刘某甲、邓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肖某某、林某丁、刘某乙的陈述,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及他人的健康权,构成妨害公务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林某乙、林某丙能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属自首;被告人林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亦能自愿认罪,故对三被告人可分别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止)。二、被告人林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二月十一日起至二0一四年八月十日止)。二、被告人林某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二月十一日起至二0一四年八月十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吴水龙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瑜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