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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嵊民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杭州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裘钢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裘钢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嵊民初字第744号原告:杭州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严官巷37号(一楼)。法定代表人:张秋萍,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袁巾国,系公司员工。被告:裘钢彬。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裘钢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院通知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国永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君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