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一初字第0086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郭陈诺与惠浏洋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一初字第00862号原告:郭陈诺,女,汉族,住宁国市。法定代理人:郭琴,女,汉族,住宁国市,系原告郭陈诺母亲。被告:惠浏洋,男,汉族,住宁国市,系宁国致胜餐厅业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韩俊,宁国市南山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陈诺诉被告惠浏洋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陈诺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惠浏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陈诺申请撤回对被告惠浏洋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陈诺撤回对被告惠浏洋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陈诺负担。审判员 侯小强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晓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