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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博民二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爱平与被告刘以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平,刘以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博民二初字第67号原告张爱平,女,194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许良镇机房村13组。被告刘以超,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许良镇机房村4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平与被告刘以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2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张爱平负担。审 判 长  王文胜审 判 员  程祥焱人民陪审员  张利刚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勤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