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中法民二终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蔡家湘与周小平借贷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家湘,周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中法民二终字第1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家湘,男,汉族,1963年3月16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小平,男,汉族,1971年5月7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朱国庆,男,汉族,1981年8月28日出生。上诉人蔡家湘因与被上诉人周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上诉人蔡家湘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蔡家湘撤回上诉,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家湘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8146元,由周小平负担14073元负担,蔡家湘负担1407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169元减半收取8884.5元,由蔡家湘负担。审 判 长 孙永红代理审判员 朱 玮代理审判员 崔拓寰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孔祥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