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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桓执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傅国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国海,何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桓执字第106-1号申请执行人:傅国海。被执行人:何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桑塔纳轿车一辆未落户在户主何凡名下。被执行人何凡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傅国海未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桓台县人民法院(2013)桓商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傅国海如发现被执行人何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志伟审判员  祁向前审判员  伊丽霞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