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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顺民初字第027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刘永力与邓联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力,邓联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顺民初字第0274号原告刘永力,农民。被告邓联柱(邓玉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力诉被告邓联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力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永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永力负担。审判员 黄 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戴文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