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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焦刑三终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田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焦刑三终字第00032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于2013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孟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田某某,男,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28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9年5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于2013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孟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8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于2013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孟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于2013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孟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党某某,男,198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4日被孟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于2013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原审被告人党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一案,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4)孟刑初字第00041号刑事判决。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经审查,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孟州市人民法院(2014)孟刑初字第0004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艳敏代理审判员  宋德勇代理审判员  蒋扬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毛伟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