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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山东祺月童车有限公司与王会生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祺月童车有限公司,王会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祺月童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辛寨镇驻地。法定代表人赵景德,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会生。本院在执行人山东祺月童车有限公司与王会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的(2011)临商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窦秀兵执行员  苏宪刚执行员  刘长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