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涉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刘海林与涉县更乐镇南池村民委员会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林,涉县更乐镇南池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涉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刘海林,农民。被执行人涉县更乐镇南池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刘海林与涉县更乐镇南池村民委员会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我院强制执行本案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09)涉民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郝春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飞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