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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坛民初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毛锁华与郑小芳、郑小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锁华,郑小芳,郑小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坛民初字第1235号原告毛锁华。被告郑小芳。被告郑小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毛锁华诉被告郑小芳、郑小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毛锁华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锁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人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毛锁华负担。审判员  罗辑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