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怀法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周嘉欢与梁汝权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洲信用社,胡科生,周月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肇怀法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洲信用社。住所地:xxx。组织机构代码证:xxx。负责人:伍健棵,主任。委托代理人:唐有赞,男,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洲信用社职员。被执行人:胡科生,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xxx,身份证号码:xxx。被执行人:周月仙,女,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xxx,身份证号码: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怀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年1月10日作出的(2013)肇怀法民三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4月28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科生、周月仙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科生、周月仙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胡科生名下有位于怀集县怀城镇西区“雅豪庭园”别墅C10幢的房地产一座[土地使用证证号为:怀国用(2008)第00084号、房地产权证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5165910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权属被执行人胡科生所有的座落在怀集县怀城镇西区“雅豪庭园”别墅C10幢的房地产(土地使用证证号为:怀国用(2008)第00084号、房地产权证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5165910号)]。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莫能文审判员 苏罗群审判员 伍国生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赖晓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