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隆民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焦素琴和张宝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焦素琴,张宝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民保字第66号申请人焦素琴,女,1954年2月10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隆化镇北街赵家园子**号。身份证号:×××。被申请人张宝利,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民族不详,司机,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身份证号:×××。申请人焦素琴与被申请人张宝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焦素琴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张宝利驾驶的冀B9N0**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予以扣押。案外人代兵自愿以其自有的车牌号为冀HM36**号轻型厢式货车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焦素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张宝利驾驶的冀B9N0**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予以扣押。在扣押期间不得买卖、过户及设定其他权利。申请人焦素琴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贵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