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华利床诉杨正良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利床,杨正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华利床,男,云南省大理市人。被执行人:杨正良,男,云南省大理市人。关于华利床申请执行杨正良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2013)大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书,由被告杨正良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华利床赔偿款38107.19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36元,由原告承担1425.2元,被告承担610.8元;2014年5月4日,权利人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正良自动履行了义务,赔偿款38107.19元,已由申请执行人华利床领取。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实体权利已得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案件应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2014)大执字第227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志能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