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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执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孔祥英与陈锡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祥英,陈锡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717号申请执行人孔祥英,女,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历城区。被执行人陈锡君,男,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天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5月12日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3)天民园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可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甲宗琰 搜索“”